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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06年度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教高廳函[2006]44號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2-05-24 22:43:51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06年度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教高廳函[2006]4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精神,“十一五”期間,教育部、財政部決定實施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通過重點建設100所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以下簡稱示范院校),帶動全國高等職業院校深化改革,促進高等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強內涵建設,提高教育質量,增強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提升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整體水平。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教高[2006]14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將2006年度項目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計劃(hua)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2006年,是國家“十一五”規劃開局之年,也是示范院校建設計劃的起步之年。為加強組織領導,教育部、財政部聯合成立計劃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以及經費管理辦法、績效考評辦法等,對計劃實施工作進行統一協調、指導和監督;成立專家委員會,開展咨詢研究和業務指導工作;成立運行監控中心,建立信息采集與績效監控系統,確保計劃實施的效益。

      地方要切實落實責任,將示范院校建設納入本地區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積極籌措并落實經費,制定并完善相應的保障措施,把示范院校建設與提高本地區高等職業教育整體水平結合起來,努力把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點放到加強內涵建設和提高教育質量上來。

      二、工作任(ren)務與建設內容

按照工作部署,本年度將在全國范圍內確定30所左右高等職業院校進行立項建設。示范院校要以專業建設為核心,重點抓好三項工作:

      1.教學實驗實訓條件建設。根據高技能人才培養的需要,更新教學設施和儀器設備,增加模擬和仿真實訓條件,建設有真實工作環境的實訓室和實習車間。

      2.高水平的“雙師型”專業教師隊伍建設。每個專業引進和培養1~2名專業帶頭人,培養4~6名骨干教師,聘請4~6名企業行業技術專家,制訂具備“雙師”素質與“雙師”結構的專兼結合專業教學團隊建設規劃,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教師實踐技能培訓。

      3.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改革。按照高技能人才培養的特點和規律,參照職業崗位要求,改革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每個專業建設3~5門工學結合的優質核心課程及配套教材、教學課件等教學資源,并在區域或行業內至少4所職業院校中推廣使用。

      三、入選條件

      擬入選的示范院校應是獨立設置的高等職業院校,達到領導能力領先、綜合水平領先、教育教學改革領先、專業建設領先、社會服務領先的入選條件,具有良好的建設環境,特別是地方政府和院校舉辦方對項目建設的資金投入應達到建設計劃的要求,并列入年度預算,能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具體標準詳見附件一)。

      四、申報評審程序

      申報評審程序包括預審、論證、推薦、評審、公示和公布結果六個環節。

      1.各地省級(兵團)教育、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的申報,并對申報院校進行預審、論證,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

      2.對通過預審、論證的院校,填寫建設項目推薦書(詳見附件二)并上報教育部和財政部。

      3.教育部、財政部聯合組織評審工作。

      4.教育部、財政部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最后確定并公布2006年度立項建設院校名單,同時下達項目建設任務書。

      五、申報要求

      (一)根據《意見》的要求,“十一五”期間,100所示范院校建設將分年度組織實施。2006年,各省份(兵團)可推薦1~2所高等職業院校(其中獨立設置的高職高專院校數高于35所,且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在校生數不低于15萬人的地區,方可推薦2所)。推薦材料請于20061130日前分別送達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財政部教科文司。報送材料目錄如下:

      1(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教育部1份,財政部1份);

      2(地方)“十一五”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教育部1份,財政部1份);

      3(地方)“十一五”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設想(教育部1份,財政部1份);

      4.《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項目推薦書》(教育部20份,財政部5份);

      5.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方案(教育部2份,財政部1份);

      6. 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教育部2份,財政部1份)。

      (二)以上材料除以紙質形式按要求份數上報外,推薦書、建設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電子文檔還需存入U盤一并報送。請于1128日前,將上述三個電子文檔材料上傳至推薦院校網站,設置訪問權限,同時,將網址、登錄名和密碼發郵件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財政部教科文司。

 

教育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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